1 总则
1.0.1 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0.3 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1.0.4 建(构)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有人认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就万无一失了。从经济观点出发,要达到这点是太浪费了。因此,特指出“或减少”,以示不是万无一失,因为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根据各方修订意见,在原“财产损失”之后增加了“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
1.0.2 本条原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现修订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原规范不提“扩建、改建建筑物”是考虑这些建筑物在扩建、改建之前,其防雷设计是按GBJ 57-83设计的,使用时间不长,有的可以不按GB 50057-94修改,现在距GBJ 57-83的废止时间较长,故补加“扩建、改建”。
删去不适用范围内容,因为不好列,也列不全,而且总有新的特殊规范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