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基本规定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1.3 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 基本规定
4.1.1~4.1.3 本规范防雷主要参照IEC防雷标准修订,防雷分为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外部防雷就是防直击雷,不包括防止外部防雷装置受到直接雷击时向其他物体的反击;内部防雷包括防闪电感应、防反击以及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生命危险,防雷击电磁脉冲是对建筑物内系统(包括线路和设备)防雷电流引发的电磁效应,它包含防经导体传导的闪电电涌和防辐射脉冲电磁场效应。
本规范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是按防S1和S2雷击选用SPD的,其UP和通流能力足以防S3和S4引发的过电压和过电流,所以不在规范中单独列入防S3和S4的规定。
第4.1.1条和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为说明等电位的作用和一般的做法,下面摘译IEC 62305—3:2010 Ed.2.0(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 3:Physical damage to structures and life hazard.防雷 —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第31页的一些规定:
6 内部防雷装置
6.1 通则
内部防雷装置应防止由于雷电流流经外部防雷装置或建筑物的其他导电部分而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内发生危险的火花放电。
危险的火花放电可能在外部防雷装置与其他部件(如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从外部引入建筑物的导电物体和线路)之间发生。
采用以下方法可以避免产生这类危险的火花放电:按6.2做等电位连接或按6.3在它们之间采用电气绝缘(间隔距离)。
6.2 防雷等电位连接
6.2.1 通则
防雷装置与下列诸物体之间互相连接以实现等电位: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从外部引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体和线路。
互相之间连接的方法可采用:在那些自然等电位连接不能提供电气贯通之处用等电位连接导体,在用等电位连接导体做直接连接不可行之处用电涌保护器(SPD)连接;在不允许用等电位连接导体做直接连接之处用隔离放电间隙(ISG)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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