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3.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电气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2 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3 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 为不燃材料。
12.3.2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设专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 排风应直接排至厂外,地下厂房的排风可排至主排风道,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2.3.5条的要求;
3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
4 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及其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
5 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6 通风管不宜穿过其他房间。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密实焊接、不燃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用与所通过房间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材料封堵。
12.3.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
12.3.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12.3.5 当几个排风系统出口合用一个总排风道时,各排风系统在总排风道处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12.3.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然材料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条文说明
12.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3.1 本条说明如下:
1 要求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是一种保护控制,可避免系统因无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可靠性,还要求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例如,用监视风机运行的风压差开关信号及在电加热器后设超温断电信号与风机启停联锁等方式,来保证电加热器的安全运行。
2 连接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接地,可避免因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3 规定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主要是为了防止电加热器一旦发生火灾,不燃材料能够阻止火势通过风管的蔓延。
12.3.2 本条说明如下:
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设置的通风、空调设备应为专用的通风、空调系统,以免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进入其他房间,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其室内的空气循环使用,会使油气体、氢气等危险性物质的浓度逐渐增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故这类生产场所通风、空调系统的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 厂内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和酸气等腐蚀性物质,一般应直接排至厂外,排风口应设在厂外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停留的安全地点。地下厂房内上述特殊房间的排风,如果直接排至厂外,风管太长,故可排至厂房主排风道,并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3 如果上述特殊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机房,一旦通风机、风管发生泄漏或爆炸,就有可能将上述特殊房间内空气中含有的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和酸气等腐蚀性气体送入其他场所,或者影响其他场所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上述特殊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单独的机房是解决以上问题的较好方法。但是,从工程实践来看,有时将轴流通风机直接设置在上述特殊房间的外墙或室外走廊上,也是可行的。故提出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但并不作硬性规定。
4 上述特殊房间内含有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当通风机停机时这些危险性物质易从风管倒流到通风机内。为防止通风机产生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故规定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均应为防爆型。规定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直接连接,是因为采用皮带传动会由于摩擦产生静电而发生爆炸。
空气中含有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机,当其布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时,由于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如果在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可避免这些危险性物质倒流到通风机内,故规定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5 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可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cm)的材料接地。
6 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用与所通过房间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材料封堵,这是为了保证被穿过的围护结构具有规定的耐火极限。
12.3.3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0.3.1条的有关内容,对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布置作出规定。
12.3.4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阻止火势蔓延和划分防火区的重要分隔措施,而通风管道是火势蔓延的主要渠道,所以通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过时,为保证防火墙、防火隔墙的作用和阻止火势蔓延扩大,要求风管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过处的空隙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水电工程采用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因其本身为不燃烧体,有一定耐火极限,故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时允许不设防火阀,但其孔口处还是要考虑设防火阀。
12.3.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开启的排风系统排出的空气进入未开启的排风系统的管道和房间内。
12.3.6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由于接触带有腐蚀性的酸性气体,如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使用寿命短,既不经济,又需经常更换。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但禁止采用不阻燃性的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