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应急照明
9.3.1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条文说明
9.3 应急照明
9.3.1 住宅建筑一般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扣除居住面积,住宅建筑每层公共交通面积不是很大,如果按每层每个防火分区来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显然不是很合理。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及火灾应急时疏散的重要性,建议住宅建筑每4层~6层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一个从应急照明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本条款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第9.2.3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征求意见稿第12.3.4条编写。
9.3.3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均设防火门,楼梯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楼梯间采用不同回路供电是确保火灾时居民安全疏散。如果每层楼梯间只有一个应急照明灯,宜1、3、5…层一个回路,2、4、6…层一个回路;如果每层楼梯间有两个应急照明灯,应有两个回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