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 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3.1.3 在防止产生气体、蒸气爆炸条件的措施中,在采取电气预防之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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