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井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 1 一般规定

10.1.1 本条明确了本章适用的范围。本条文所讲的通风系统是指包括风机、消声器、风口、风管、风阀等部件在内的整个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包括空调风系统和空调水系统,前者是指包括空调末端设备、消声器、风管、风阀、风口等部件在内的整个空调送、回风系统;后者是指除了空调冷热源和其辅助设备与管道及室外管网以外的空调水系统。

10.1.2 本条给出了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分别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验收,一般应按系统分区进行;通风与空调的风系统可按风机或空调机组等所各自负担的风系统,分别进行验收。
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及通风与空调的风系统工程,可分别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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