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荷载组合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5.6.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 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应取1.0。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4。

5.6.3 地震设计状况下,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

5.6.5 非抗震设计时,应按本规程第5.6.1条的规定进行荷载组合的效应计算。抗震设计时,应同时按本规程第5.6.1条和5.6.3条的规定进行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计算;按本规程第5.6.3条计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尚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

5.6 荷载组合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5.6.1~5.6.4 本节是高层建筑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组合效应的基本要求,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以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次修订:1)增加了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可变荷载(楼面活荷载)调整系数;2)仅规定了持久、短暂、地震设计状况下,作用基本组合时的作用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公式,对偶然作用组合、标准组合不作强制性规定,有关结构侧向位移的设计规定见本规程第3.7.3条;3)明确了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作用和作用效应呈非线性关系的情况;4)表5.6.4中增加了7度(0.15g)时,也要考虑水平地震、竖向地震作用同时参与组合的情况;5)对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表5.6.4中增加了竖向地震作为主要可变作用的组合工况。
第5.6.1条和5.6.3条均适应于作用和作用效应呈线性关系的情况。如果结构上的作用和作用效应不能以线性关系表述,则作用组合的效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规定。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35,此时参与组合的可变作用(如楼面活荷载、风荷载等)应考虑相应的组合值系数;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2)的场合,如风荷载作为主要可变荷载、楼面活荷载作为次要可变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分别取1.0、0.7,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等楼面活荷载较大且相对固定的情况,其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由0.7改为0.9;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当楼面活荷载作为主要可变荷载、风荷载作为次要可变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分别取1.0和0.6。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本条公式(5.6.1)中参与组合的风荷载效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计算;当高层建筑对风荷载比较敏感时,风荷载效应计算尚应符合本规程第4.2.2条的规定。
地震设计状况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当本规程有规定时,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应首先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增大系数,然后再进行效应组合。如薄弱层剪力增大、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调整、框支柱地震轴力的调整、转换构件地震内力放大、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有关地震剪力调整等。
7度(0.15g)和8、9度抗震设计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如高层建筑的大跨度转换构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等。
关于不同设计状况的定义以及作用的标准组合、偶然组合的有关规定,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5.6.5 对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按式(5.6.1)计算荷载效应的组合;对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应同时按式(5.6.1)和式(5.6.3)计算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并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等),对组合内力进行必要的调整。同二构件的不同截面或不同设计要求,可能对应不同的组合工况,应分别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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