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自流平面层


5.8.1 自流平面层可采用水泥基、石膏基、合成树脂基等拌和物铺设。
5.8.2 自流平面层与墙、柱等连接处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5.8.3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应平整、洁净,基层的含水率应与面层材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8.4 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8.5 有防水、防潮、防油渗、防尘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8.6 自流平面层的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7 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2 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8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8.9 自流平面层的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层与层之间不应出现分离、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0 自流平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8.11 自流平面层应分层施工,面层找平施工时不应留有抹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2 自流平面层表面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3 自流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5.8 自流平面层
5.8.1 本条明确了自流平面层采用的材料种类。
5.8.2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在柱、墙等处的构造做法提出要求,并明确面层应分层施工。
5.8.3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基层提出要求。基层的含水率可通过含水率测定仪测定。
5.8.4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提出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层可分为底涂层、中间层、表面层等。一般情况下,自流平面层的底涂层和表面层的厚度较薄。
5.8.5 本条提出有特殊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8.6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铺设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7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8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基层的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9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牢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0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8.11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的分层施工要求,各层施工应在前一层达到表干时方可进行,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2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3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