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检测和控制
4.6.1 直接应用于药品生产某个阶段或作为原水生产纯化水的饮用水应定期检查。
4.6.2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
4.6.3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系统的工艺参数应进行监控,并应按取样标准操作程序规定设置取样口检测水质。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在线检测系统应具备水质超标时程序报警功能。
4.6.4 纯化水系统宜安装流量、压力、温度、电导率等检测仪表,同时应根据水质要求配置水样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等离线检测设备。注射用水系统应安装流量、压力、温度、电导率和总有机碳等检测仪表,同时应根据水质要求配置水样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等离线检测设备。
4.6.5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系统宜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控制系统应运行安全可靠,应设置故障停机、故障报警装置。
4.6.6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控制系统应有各设备运行状态和系统运行状态指示或显示,可按工艺要求按设定的程序进行自动运行。
4.6.7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控制系统宜能显示重要运行参数,并宜设定监测指标的警戒限度与纠偏限度。
4.6.8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控制系统应对缺水、过压、过流、过热、不合格水排放等有保护功能,并应根据反馈信号进行相应控制、协调系统的运行。
4.6.9 需要安装在工艺用水系统上的压力、温度及其他仪表,应满足卫生及在位清洗、在位灭菌要求。
条文说明
4.6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检测和控制
4.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取样点应覆盖所有关键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蒸馏水机出水口或纯化水机出口。
(2)供水管。
(3)所有使用点。
(4)回水管。
为了保证取样不受污染,取样管道与阀门要考虑以下问题:
(1)取样点方便卫生。
(2)不要在直接排放口取样。
(3)不宜离楼面小于0.6m或高于1.6m。
我国GMP规定,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因此,纯化水、注射用水在线检测系统应具备在水质超标时程序报警功能。UPS和《欧洲药典》都要求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建立适当的警戒水平(alert level)和纠偏限度(actionlimit),其目的就是建立各种规程,以便在监控结果显示某种超标风险时实施这些规程,而不是用以判断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控结果超过纠偏限度时,说明制药用水系统有偏离正常运行条件的趋势,应采取措施,使制药用水系统调整到正常的运行状态。
4.6.4 在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系统的贮存及分配中,下述参数应得到有效的监控:
(1)储罐的水位(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2)储罐的压力(氮封,蒸汽或过热水灭菌时)、温度(注射用水)。
(3)输送泵供水的温度(注射用水)。
(4)输送泵供水的压力(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5)回水升温换热器产品进口温度(注射用水)。
(6)回水升温换热器产品出口温度(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7)回水的流量(泵变频维持流量稳定)和压力(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8)纯蒸汽灭菌时系统的压力(注射用水)。
(9)在线的电导率检测仪(必需)(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10)总有机碳(TOC)检测仪(注射用水)。
- 上一节:4.5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和灭菌
- 下一节:4.7 纯蒸汽制备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