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6.7.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H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6.7.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1,且B+C≤3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7.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1,且B+C≤3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上一节:6.6 竣工验收完毕后,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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