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消防设施


7.0.1 散装粮食平房仓内不应设消防给水设施,其他粮食平房仓内不宜设消防给水设施;仓外应设消防给水设施。
7.0.2 平房仓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7.0.3 平房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合理配置灭火器。当灭火器放置仓内有可能被粮食覆盖而无法使用时,灭火器可放置于仓外门口处。
7.0.4 散装平房仓可不设防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7 消防设施
7.0.1 散装平房仓粮食靠墙堆放,仓内无消防给水设施安装的空间,同时粮食遇水会受潮霉变,故本条明确散装粮食平房仓仓内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装平房仓等其他平房仓仓内有空间,但同样存在受潮霉变的问题,因此不推荐在仓内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仓外应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
7.0.2 粮食的燃烧特点是阴燃,且平房仓内配有粮情测控系统。平房仓的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三级(含)以上,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跨越防火分区。自1992年机械化骨干库开始建此类仓以来,全国没有发生过火灾,因此平房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
7.0.4 建筑设防排烟设施的目的是防止火灾发生时毒气造成人员窒息,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进入火场创造条件。而散装平房仓平时处于密闭状态,无人进出,即使发生火灾,没有人员需要疏散,也不需消防人员进入室内灭火,故设防排烟设施无实际意义,故作此规定。其他粮食平房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