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疏散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²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应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
8.2.4 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对于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8.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 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当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7 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9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条文说明

8.2 疏散

    剧场观众疏散包括观众从座位疏散到观众厅出口,又由观众厅出口疏散到剧场建筑物的出口(也就是疏散外门),然后又由此疏散到街上的城市人流这三部分。由建筑外门疏散到街上这部分,在基地和总平面一章中已说明,本章仅说明在建筑物内部到建筑物出口的疏散。
    制定疏散的标准是控制疏散所需要时间。疏散时间与建筑物耐火等级、观众容量有关。耐火等级愈低,需要的疏散时间愈短。一般建筑物结构的耐火极限均可保证观众有充裕的时间疏散出去,除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吊顶材料耐火极限允许0.15h(9min),其他建筑构件不会在观众在场时倒塌。影响观众生命安全的主要因素是燃烧产生的烟害、高热和缺氧,观众因中毒或窒息死亡,因而要控制在几分钟之内将观众厅的观众迅速安全地疏散到室外空间。关于控制疏散时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可以参考表6。

表6 控制疏散时间
表6 控制疏散时间

 

    控制疏散时间的计算公式很多,建研院1979年在《体育馆比赛厅中视觉质量、视线及疏散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疏散公式对剧场也适用。
    在条文中不规定控制疏散时间,而是规定疏散口等的宽度百人指标。根据百人指标算出疏散总宽度,既具体又便于检验。
    据我们对全国部分剧场调查,一般观众厅出入口的宽度总和及换算成百人指标,都能满足本规范及防火规范的规定,而且优于这些规定。疏散控制时间也基本上满足规定要求,但不是很稳定。
    影响控制疏散时间的因素很多,因而其精确的程度有别,这些数据受观众满场程度、观众年龄区别以及演出效果(观众谢幕期间、陆陆续续有人退出观众厅)的影响。
    设计剧场疏散的两个原则:一是保证疏散宽度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二是外出口不得小于内出口或通道宽道的总和,以保证疏散顺畅,不发生瓶颈现象。本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观众厅内走道百人指标为0.6m,观众厅出口及疏散通道百人指标均在0.65m以上,就保证了在同样负荷下,外门及疏散通道宽度较宽,不会发生瓶颈现象。
    然而,实际上由于管理上的原因,只开几个主要大门因而外出口小于内出口,或在加设门斗时,门斗开启宽度小于原出口宽度,后部或侧面没有疏散口,出口即入口。这种情形是存在的,而且为数不少。
    建研院1979年发表的“体育馆比赛厅中视觉质量、视线及疏散问题的研究”提出另一个公式,计算外出口小于内出口的情况。也适用于剧场。
8.2.1 本条第1款的规定避免出口集中,故楼座一般不少于两个独立出口。近年陆续出现一些从楼座直接跌落到池座的设计,如哈尔滨的展览馆剧场、合肥城南影剧院都是这种做法,这种方式对疏散是不利的。
8.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使观众通过疏散口迅速疏散出去。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老剧场在建筑入口用推拉铁栅的很多,而且为了检票方便,只开很小宽度。观众在场时一旦发生灾情,很容易造成堵塞。我国香港地区规程中明文规定未经发牌当局同意,不得使用这种门,在允许设置这种铁栅门时,当观众在场时,要全宽度打开。因为这是管理上的问题,本规范未作规定。
    一些老的剧场均设有自动推棍,新建剧场反而没有安装自动推棍,因目前无商品供应。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英国伦敦、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程中均有详细规定,苏联时期的规范和我国相关建筑规范均有规定。
8.2.3 观众厅内无自然采光,正常演出和应急照明失效的情况下,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既能为观众疏散提供引导,又不至于影响演出,有利于观众安全疏散。
8.2.4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观众在紧急状态下,迅速疏散出去,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因建筑处理不当,使疏散观众发生错误判断,受到伤害。例如安装大片镜子和装饰性假门,均会给观众造成疏散方向的错误判断。
    在紧急状态下,为使观众迅速顺利通过疏散通道,应保证疏散通道有正常的坡度和防滑表面,有良好的通风、照明,以及不致引起错觉的装修陈设。墙体有足够的耐火极限,可确保观众离去。其装修材料尤应谨慎采用,避免在燃烧时产生毒害,使观众窒息或中毒。
8.2.5 本条规定为保证观众和其他人员顺利通过疏散楼梯疏散出去,对楼梯形式、构造尺度作了规定,其他各国规范、规程均有类似规定,结合相关规定作此调整。
8.2.6、8.2.8 此两条规定均为保证在一个出口堵塞后,另有一个可供疏散。后台及乐池人员在一般状况下不会超过250人。但是机械化台仓,现在往往有大量群众演员经台仓升降台到主舞台表演,故有此条规定。
8.2.7 舞台区内人员应直接疏散到室外,对现在的大中型剧场十分困难,因此,确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但疏散通道对外的直接出口不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设自动喷水灭火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45m,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9 据调查,从舞台面至天桥、栅顶及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用垂直铁爬梯者甚多,有些甚至是木制的。至天桥、栅顶及面光桥及耳光室者多为带工具之人,有时要携带灯具或工具,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在紧急状况下更不利于工人疏散,故有本条之规定。苏联时期规定不大于60°,宽度不大于60cm。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即混合使用)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本条规定则是为其疏散规定专用的,便于寻找疏散通道。因为发生紧急事故时人们惯于往下跑而不会往上跑。第1款之规定仅规定“应”设置在底层或二、三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目前已有建在高于三层的剧场)。美国防火规定人身安全法规定在装有完全的自动喷洒系统时可不受层次的限制。
8.2.11 从最近几次剧场灾难性的火灾看,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是重中之重,疏散口设有帷幕必须规定其为不低于B1级材料是最低要求。
8.2.12 目前汽车发展迅速,停车成了问题,停车乱占疏散通道及室外集散广场几乎成了普遍现象,故有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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