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工程材料


11.3.1 地下结构的工程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以及结合其可靠性、耐久性和经济性选用。主要受力结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必要时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结构、钢骨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和金属结构。
11.3.2 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单方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等,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满足抗裂、抗渗、抗冻和抗侵蚀的需要。一般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一般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
表11.3.2  一般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

11.3.3 大体积浇筑的混凝土应避免采用高水化热水泥,并宜掺入高效减水剂、优质粉煤灰或磨细矿渣等,同时应严格控制水泥用量,限制水胶比和控制混凝土入模温度。
11.3.4 普通钢筋混凝土和喷锚支护结构中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其他纵向受力钢筋也可采用HPB300、RRB400钢筋;
        2 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PB300、HRB500、HRBF500钢筋。
11.3.5 钢筋混凝土管片间的连接紧固件的连接形式及其机械性能等级,应满足构造和结构受力要求,且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11.3.6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混凝土。
11.3.7 注浆材料宜采用对地下环境无污染及后期收缩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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