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28.4.1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28.4.2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 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 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28.4.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²,或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 最远点到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28.4.4 连续长度大于60m,但不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28.4.5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采用自然排烟;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28.4.6 当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8.4.7 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背着乘客主要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 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3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4 当地面或高架车站发生火灾时,应具备排烟功能;
5 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28.4.8 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²,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²。
28.4.9 防烟分区可采取挡烟垂壁等措施。挡烟垂壁等设施的下垂高度不应小于500mm。
28.4.10 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³/m²·min计算。当排烟设备需要同时排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烟量时,其设备能力应按排除所负责的防烟分区中最大的两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能够有效阻止烟气向上蔓延的气流,且向下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28.4.11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内走道、长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等需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³/m²·min计算,排烟区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根据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m³/m²·min计算的排烟量配置。
28.4.12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应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且高于计算的临界风速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28.4.13 区间隧道事故、排烟风机、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烟气流经的风阀及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28.4.14 地面及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0.5h,烟气流经的风阀及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28.4.15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排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计算,并应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温度低于45℃校核确定,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28.4.16 地面和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其可开启的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排烟口的位置与最远排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8.4.17 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其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顶部投影面积的5%,排烟口的位置与最远排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8.4.18 在事故工况下参与运转的设备,从静止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60s。
28.4.19 在事故工况下需要开启或关闭的设备,启、闭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
28.4.20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28.4.21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28.4.22 通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 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 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28.4.2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 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 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28.4.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²,或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 最远点到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28.4.4 连续长度大于60m,但不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28.4.5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采用自然排烟;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28.4.6 当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8.4.7 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背着乘客主要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 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3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4 当地面或高架车站发生火灾时,应具备排烟功能;
5 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28.4.8 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²,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²。
28.4.9 防烟分区可采取挡烟垂壁等措施。挡烟垂壁等设施的下垂高度不应小于500mm。
28.4.10 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³/m²·min计算。当排烟设备需要同时排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烟量时,其设备能力应按排除所负责的防烟分区中最大的两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能够有效阻止烟气向上蔓延的气流,且向下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28.4.11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内走道、长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等需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³/m²·min计算,排烟区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根据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m³/m²·min计算的排烟量配置。
28.4.12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应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且高于计算的临界风速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28.4.13 区间隧道事故、排烟风机、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烟气流经的风阀及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28.4.14 地面及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0.5h,烟气流经的风阀及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28.4.15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排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计算,并应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温度低于45℃校核确定,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28.4.16 地面和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其可开启的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排烟口的位置与最远排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8.4.17 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其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顶部投影面积的5%,排烟口的位置与最远排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8.4.18 在事故工况下参与运转的设备,从静止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60s。
28.4.19 在事故工况下需要开启或关闭的设备,启、闭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
28.4.20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28.4.21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28.4.22 通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 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 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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