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系统组件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 mm。
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3.4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
4.3.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
4.3.1 对原规范第2.2.1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及方法。
铭牌及其内容是由生产厂封贴标注的,它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物理参数等,是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核查、用户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依据,应清晰明白。
对规格相同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高度偏差规定。除考虑到安装美观外,更重要的是选用高度一致的容器可以减小容器容积和灭火剂充装率的误差。
4.3.2 新增条文。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应核查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由相应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目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鉴于目前施工单位很少做试验检验,现场做组件水压试验确实也有一定困难,这里不要求试验检验,只要求核查书面证明。本条第2款是第一款的补充。
4.3.3 对原第2.2.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的要求。气体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是通过管道流体计算后确定的。这两者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计算结果,如喷嘴的孔径和管道的管径。通常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小于设计值则会影响灭火效果,会降低喷嘴入口的工作压力,延长喷射时间;反之,也会因扩容压力损失太快,影响喷射强度和时间。另外,灭火剂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还涉及安全问题。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见表1。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泄漏从储存压力上反映不出来,故没在表中给出。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称重检查泄漏,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液位计或称重检查泄漏。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 mm。
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3.4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
4.3.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
条文说明
4.3系统组件4.3.1 对原规范第2.2.1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及方法。
铭牌及其内容是由生产厂封贴标注的,它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物理参数等,是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核查、用户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依据,应清晰明白。
对规格相同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高度偏差规定。除考虑到安装美观外,更重要的是选用高度一致的容器可以减小容器容积和灭火剂充装率的误差。
4.3.2 新增条文。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应核查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由相应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目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鉴于目前施工单位很少做试验检验,现场做组件水压试验确实也有一定困难,这里不要求试验检验,只要求核查书面证明。本条第2款是第一款的补充。
4.3.3 对原第2.2.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的要求。气体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是通过管道流体计算后确定的。这两者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计算结果,如喷嘴的孔径和管道的管径。通常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小于设计值则会影响灭火效果,会降低喷嘴入口的工作压力,延长喷射时间;反之,也会因扩容压力损失太快,影响喷射强度和时间。另外,灭火剂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还涉及安全问题。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见表1。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泄漏从储存压力上反映不出来,故没在表中给出。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称重检查泄漏,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液位计或称重检查泄漏。
表1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
储存温度(℃)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
储存压力 (MPa) |
IG 541 | 15.0 | 13.5 | 14.3 | 15.0 | 15.7 | 16.5 | 17.2 |
七氟 丙烷 |
2.5 | 1.88 | 1.93 | 2.16 | 2.45 | 3.02 | 4.2 | |
4.2 | 3.74 | 3.86 | 4.30 | 4.93 | 5.94 | 6.7 | ||
5.6 | 4.73 | 4.81 | 5.33 | 6.04 | 7.06 | 8.25 |
注:1 IG541为计算值。
2 七氟丙烷为实测值,由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
3 测试方法为:在23C°环境温度下,取容积为4L的储瓶。首先,对2.5、4.2和5.6MPa储存压力分别以1150、1120kg/m³和1040kg/m³充装密度充装灭火剂,充压到预定压力。然后,使储瓶温度降到0C°,再逐步升温,每升10C°测一次压力值,分别得出表中数值。这里,由于增压气体溶解于灭火剂,储存压力值有变化。
4.3.4 原规范第2.2.4条。本条规定了对阀驱动装置的要求,根据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可采用气动型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和机械型驱动装置控制。
鉴于引爆型驱动装置以火药作驱动力,其瞬间压力大,不易计算,易发生事故,固定式灭火系统用得不多,故本规范不予考虑。
4.3.5 新增条文。目前的产品标准有《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GB 1957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1667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499.1等。外观质量可参照本规范第4.3.1条进行检查。
2 七氟丙烷为实测值,由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
3 测试方法为:在23C°环境温度下,取容积为4L的储瓶。首先,对2.5、4.2和5.6MPa储存压力分别以1150、1120kg/m³和1040kg/m³充装密度充装灭火剂,充压到预定压力。然后,使储瓶温度降到0C°,再逐步升温,每升10C°测一次压力值,分别得出表中数值。这里,由于增压气体溶解于灭火剂,储存压力值有变化。
4.3.4 原规范第2.2.4条。本条规定了对阀驱动装置的要求,根据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可采用气动型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和机械型驱动装置控制。
鉴于引爆型驱动装置以火药作驱动力,其瞬间压力大,不易计算,易发生事故,固定式灭火系统用得不多,故本规范不予考虑。
4.3.5 新增条文。目前的产品标准有《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GB 1957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1667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499.1等。外观质量可参照本规范第4.3.1条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