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和高倍数泡沫相比,中倍数泡沫的发泡倍数低,在泡沫混合液供给流量相同的条件下,单位时间内产生的泡沫体积比高倍数泡沫要小很多。因此,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用于小型场所。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场所是指一面或多面无围墙或固定围挡,以及围墙或固定围挡高度不满足全淹没系统所需高度的场所,这类场所多不满足全淹没系统的应用条件。
局部应用系统的泡沫产生器是固定安装的,因此,对于流散及流淌的火灾场所应有限定,即能预先确定流散火灾和流淌火灾的位置。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可以手提移动,所以适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的场所。也就是说,防护区内,火灾发生前无法确定具体哪一处会发生火灾,配备的手提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只有在起火部位确定后,迅速移到现场,喷射泡沫灭火。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B类火灾场所,需要泡沫产生器喷射泡沫有一定射程,所以其发泡倍数不能太高。通常采用吸气型中倍数泡沫枪,发泡倍数在50以下,射程一般为10m~20m。因此,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只能应用于较小火灾场所,或作辅助设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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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