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起火时间认定


6.1 一般要求
6.1.1 应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点、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1.2 时钟等计时设备记录的时间应与北京时间进行比对校正。
6.1.3 起火时间可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
6.2 认定依据
应依据如下证据认定起火时间:
——火灾最先发现人提供的最初出现烟、火的时间;
——起火部位(起火点)钟表停摆时间;
——与起火原因关联的用火设施点火时间;
——与起火原因关联的电热设备通电或停电时间;
——起火部位处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与起火部位关联的电气线路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报警或故障时间;
——视频资料显示最初发生火灾的时间;
——电子数据记录的与起火关联的时间;
——结合可燃物燃烧速度分析认定的时间;
——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的现象并显示时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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