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7.3.1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编制组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可邀请相关的教学科研、行业管理、生产、安装、使用、检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专家进行研讨或论证。
7.3.2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或研讨结果,对标准内容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正式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归口SC秘书处。
7.3.3 归口SC秘书处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阅,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