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审查准备
9.1.1 归口SC 秘书处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阅,经主任委员同意后,SC 秘书处起草关于标准审查的请示公函,提出标准审查方式、审查专家和审查时间等事项(也可结合年会组织审 查),报TC 113秘书处审批。
注:由TC 113直接组织标准审査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9.1.2 归口 SC秘书处依据TC 113秘书处的批复开展标准技术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标准中涉及证件、法律文书等重要信息的英文表达内容应提前报请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
9.1.3 标准审查方式的选择应按9.2.1.1和9.2.2.1的规定执行。
9.1.4 标准的审查专家应由归口SC全体委员组成。如果受审查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超出了归口 SC的专业范围,可经TC 113秘书处批准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作为特邀专家。承担标准起
草工作的委员或专家,不能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
9.1.5 标准送审文件的准备由标准编制组负责,需要印刷的文件数量由归口SC秘书处确定。
注:由TC 113直接组织标准审査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9.1.2 归口 SC秘书处依据TC 113秘书处的批复开展标准技术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标准中涉及证件、法律文书等重要信息的英文表达内容应提前报请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
9.1.3 标准审查方式的选择应按9.2.1.1和9.2.2.1的规定执行。
9.1.4 标准的审查专家应由归口SC全体委员组成。如果受审查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超出了归口 SC的专业范围,可经TC 113秘书处批准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作为特邀专家。承担标准起
草工作的委员或专家,不能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
9.1.5 标准送审文件的准备由标准编制组负责,需要印刷的文件数量由归口SC秘书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