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油浸变压器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避免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安装在油浸变压器上的排油注氮装置( 以下简称排油注氮装置) 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油浸电抗器采用排油注氮装置时, 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排油注氮装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和经济合理。
1.0.4 排油注氮装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油浸变压器消防的灭火介质和系统型式较多,通常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变压器的气体灭火系统和适用于室内外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及新型的具有防爆、防火、灭火功能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以下简称排油注氮装置) 。
除排油注氮装置外的其他灭火系统和装置, 都是当变压器发生火灾后才动作的灭火设施,做不到“预防为主”,而排油注氮装置是一种“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设施,具有经济、有效、适用的特点,目前已成为替代其他灭火设施的重要手段。
我国于1989年由法国瑟吉公司引进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是仅具有扑灭变压器初期火灾功能的2000型灭火装置,经国产化在我国已有16年的运行历史。
5年前,法国瑟吉公司对排油注氮装置进行了技术改进,推出了防爆防火灭火型(3000型) 装置,我国也进行了国产化。这种集防爆、防火、灭火功能于一体的新一代产品,已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通过了产品鉴定,并在我国推行使用。排油注氮装置已在20多个国家安装了5000多台,技术已经成熟。
排油注氮装置的突出特点如下:
1.以防为主、 防消结合。可以有效防止油浸变压器爆裂所产生的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利于变压器安全运行;
2.不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免除了消防排水设计和相关设施;
3.属环保产品,该设施不对环境和变压器本身造成任何污染;
4.造价低,运行管理简单、方便。
为了解决排油注氮装置应用过程中有关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和管理等问题,保证设计和施工验收有章可循,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为排油注氮装置的应用提供了依据,也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供了依据。
1.0.2 根据排油注氮装置的特点,结合国情,为尽可能减少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经技术改造的采用油浸变压器的防爆、防火、灭火工程项目。大型油浸电抗器是重要的电气设备,为保护其安全运行和减少火灾损失,也可采用排油注氮装置 。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00年版)第8.7.4 条规定:单台容量在40MV ﹒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当设置在缺水或严寒地区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灭火系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规定了火力发电厂9 0 MV ﹒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替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独立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装置或合成泡沫喷淋系统。
在编制本规程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除了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大型油浸变压器外,尚有数量众多的不同容量的油浸变压器在工业、民用建筑群中应用,且许多容量较小,却处于经济发展的中心位置、商务中心位置和与政治、军事、交通有关的地域,需要重点保护。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无人值守的变电站也越来越多,常规性的消防系统已难以满足无人值守变电站在技术上的各种要求。
此外,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东北等三北地区,在选择变电站时,往往因为水资源而形成“以水定所”的局面,而排油注氮装置能够解决消防水源不足的问题。
地下变电站的消防问题也很突出,用水系统、泡沫灭火等涉及到消防排水、清污等诸多问题。
1.0.3 本条规定了排油注氮装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原则:安全可靠、方便使用和经济合理。
排油注氮装置的安全可靠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其一,在世界范围内,20多个国家安装使用的5000多台该类装置的运行实践表明, 该装置尚未发生过因误动作而造成变压器事故的先例。其二,当变压器内部故障压力升高,将导致变压器箱体爆裂时,该装置能有效地释放压力,防止爆裂,防止火灾发生。
其方便使用的优势更加明显,火灾探测报警与防爆、防火、灭火功能为一体,施工简便, 维护管理方便。而设施的投资则比目前所采用的其他各种灭火介质的消防系统均为低廉,在一般情况下,其投资均在其他灭火系统的50%以下。
1.0.4 排油注氮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等有联系,因此,在执行本规程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适用于安装在油浸变压器上的排油注氮装置( 以下简称排油注氮装置) 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油浸电抗器采用排油注氮装置时, 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排油注氮装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和经济合理。
1.0.4 排油注氮装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1.0.1 油浸变压器消防的灭火介质和系统型式较多,通常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变压器的气体灭火系统和适用于室内外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及新型的具有防爆、防火、灭火功能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以下简称排油注氮装置) 。
除排油注氮装置外的其他灭火系统和装置, 都是当变压器发生火灾后才动作的灭火设施,做不到“预防为主”,而排油注氮装置是一种“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设施,具有经济、有效、适用的特点,目前已成为替代其他灭火设施的重要手段。
我国于1989年由法国瑟吉公司引进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是仅具有扑灭变压器初期火灾功能的2000型灭火装置,经国产化在我国已有16年的运行历史。
5年前,法国瑟吉公司对排油注氮装置进行了技术改进,推出了防爆防火灭火型(3000型) 装置,我国也进行了国产化。这种集防爆、防火、灭火功能于一体的新一代产品,已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通过了产品鉴定,并在我国推行使用。排油注氮装置已在20多个国家安装了5000多台,技术已经成熟。
排油注氮装置的突出特点如下:
1.以防为主、 防消结合。可以有效防止油浸变压器爆裂所产生的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利于变压器安全运行;
2.不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免除了消防排水设计和相关设施;
3.属环保产品,该设施不对环境和变压器本身造成任何污染;
4.造价低,运行管理简单、方便。
为了解决排油注氮装置应用过程中有关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和管理等问题,保证设计和施工验收有章可循,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为排油注氮装置的应用提供了依据,也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供了依据。
1.0.2 根据排油注氮装置的特点,结合国情,为尽可能减少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经技术改造的采用油浸变压器的防爆、防火、灭火工程项目。大型油浸电抗器是重要的电气设备,为保护其安全运行和减少火灾损失,也可采用排油注氮装置 。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00年版)第8.7.4 条规定:单台容量在40MV ﹒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当设置在缺水或严寒地区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灭火系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规定了火力发电厂9 0 MV ﹒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替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独立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装置或合成泡沫喷淋系统。
在编制本规程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除了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大型油浸变压器外,尚有数量众多的不同容量的油浸变压器在工业、民用建筑群中应用,且许多容量较小,却处于经济发展的中心位置、商务中心位置和与政治、军事、交通有关的地域,需要重点保护。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无人值守的变电站也越来越多,常规性的消防系统已难以满足无人值守变电站在技术上的各种要求。
此外,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东北等三北地区,在选择变电站时,往往因为水资源而形成“以水定所”的局面,而排油注氮装置能够解决消防水源不足的问题。
地下变电站的消防问题也很突出,用水系统、泡沫灭火等涉及到消防排水、清污等诸多问题。
1.0.3 本条规定了排油注氮装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原则:安全可靠、方便使用和经济合理。
排油注氮装置的安全可靠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其一,在世界范围内,20多个国家安装使用的5000多台该类装置的运行实践表明, 该装置尚未发生过因误动作而造成变压器事故的先例。其二,当变压器内部故障压力升高,将导致变压器箱体爆裂时,该装置能有效地释放压力,防止爆裂,防止火灾发生。
其方便使用的优势更加明显,火灾探测报警与防爆、防火、灭火功能为一体,施工简便, 维护管理方便。而设施的投资则比目前所采用的其他各种灭火介质的消防系统均为低廉,在一般情况下,其投资均在其他灭火系统的50%以下。
1.0.4 排油注氮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等有联系,因此,在执行本规程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