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规范性附录)试验浓度的选择原则
A.1 对于具有相应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待测气体灭火剂(指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其试验浓度不应低于设计规范规定的可应用于有人员存在场所的最大设计浓度。
A.2 对于无法按A.1方法确定试验浓度的气体灭火剂,应依据该灭火剂的产品标准(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该灭火剂可用于有人场所的最大设计浓度确定,试验浓度应不小于该设计浓度:若产品标准(指国标或行标)未明确上述设计浓度,则试验浓度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灭火浓度的1.3倍。
A.3 对于无法按A.1、A.2的方法确定试验浓度的气体灭火剂,应依据该产品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该灭火剂可用于有人场所的最大设计浓度确定,试验浓度应不小于该设计浓度;若产品标准(指地标或企标)未明确上述设计浓度,则试验浓度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灭火浓度的1.3倍。
A.4 对于委托检验,气体灭火剂的试验浓度可依据申请方指定的浓度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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