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高速气流试验
6.9.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速气流的适应性。
6.9.2 要求
探测器的高速气流性能应满足5.1.12条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6.9.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6 m/s±0.5 m/s,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 上一节:6.8 报警重复性试验
- 下一节:6.10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