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人口处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5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6.0.6 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0.7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6.0.8 泄放口泄放混合物应导向对人身、财产无损害的安全地带。
6.0.9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条文说明

6 安全要求
6.0.5 本条规定的通风换气次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规定。
6.0.6 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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