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木结构房屋
10.1.1 本节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1.2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10.1.3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1.4 木构架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
2. 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l/3时,可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或钢丝绑扎等加固。
3. 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2对。
4. 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l/3且有明显拔榫时,应先打牮拨正,后用铁件加固;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5. 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宜采用铁件加固。
10.1.5 木构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
3. 当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加固:
1)腐朽高度大于300mm时,可采用拍巴掌榫墩接(见图101..5);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钢丝捆扎,每道不应少于4匝;当为8、9度时,明柱在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
2)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时,应采用整砖墩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图10.1.5 拍巴掌榫墩接
10.1.6 砖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空臌、酥碱、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应拆除重砌。当为8度时,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当为9度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 增砌的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不大于3.0m,长度不大于5.0m的隔墙,可采用12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高度大于3.0m,长度大于5.0m的隔墙,应采用24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0.4;
3)当为9度时,沿墙高每隔1.0m应设一道长700mm的2φ6钢筋或8号钢丝与柱拉结;
4)当为8、9度时,墙顶应与柁(梁)连接;
5)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
3. 增设的轻质隔墙,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4. 柁、梁上增设的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原有的砖、土坯山花应拆除,更换为轻质墙。
10.1.7 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说明
10.1 木结构房屋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1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不符合其要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柁木檩架和康房的加固。
木结构房屋的震害表明,木结构是一种抗震能力较好的结构形式。只要木构件不腐朽、不严重开裂、不拔榫、不歪斜,且与围护墙有拉结,即使在高烈度区,仅有破坏轻微的实例。因此,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的重点是木结构的承重体系。只要地震时构架不倒,就会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达到墙倒屋不塌的目标。
木结构房屋的加固方法包括:
1. 对构造不合理的木构架,采取增设杆件的方法加固,见图3~图7。
2. 木构架歪斜,采用打牮拨正、增砌抗震墙的措施。
图3 增设屋架间钢拉杆和剪刀撑
图4 增设木梁柱间拉结铁件
图5 增设檩、梁拉结铁件
图6 增设木构件
图7 增设构件加固腊钎瓜柱
3. 木构件的截面过细、腐朽、严重开裂,采用更换、增附构件的方法加固,见图8~图10。
图8 木檩下垂增设拉杆加固
图9 钉木夹板嵌入后檐墙加固悠悬柁
图10 屋架之承长度不足用托木加固
4. 木构件的节点松动,采用加铁件连接的方法加固。
5. 木构架与围护墙体之间的连接,可采用加墙缆拉结的方法加固。
木构架房屋抗震加固中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可按静载作用下选择的截面尺寸采用,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附录G提供的木构件尺寸。但新旧构件之间要加强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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