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重物冲击试验


5.1.1 总则
按照GB/T 9978.1规定的耐火试验方法测试得到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建筑构配件的耐火性能(包括防火分隔功能),在实际建筑火灾中可能会受到火场坍塌物体的冲击影响。如需要测试此影响,在进行建筑构配件的耐火试验时可附加进行重物冲击试验。
5.1.2 试验设备
除GB/T 9978.1规定的试验设备和GB/T 9978.4、GB/T 9978.8规定的适用试验设备外,附加的重物冲击试验设备应满足:
a) 冲击设备应悬挂在刚性支撑或框架结构上,不应影响试件在受火条件下的变形。
b) 冲击能量由冲击体(见图6)的摆动下落获得,冲击体包括一个重物袋和包裹重物袋的钢丝网。
图6 冲击体示意图
c) 重物袋为一个具有双层薄包布结构的布袋,空布袋的尺寸为650mm×1200mm,布袋内填充若干个小袋子,每个小袋子装有10kg的小钢珠,小钢珠的直径为2mm~3mm,小袋子用钢带封口。
d) 包裹重物袋的钢丝网基本尺寸为1200mm×1200mm,网格大小为50mm×50mm,所用钢丝绳的直径为5mm。
e) 对防火墙、防火隔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重物冲击试验时,冲击体总质量为200kg;对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建筑配件进行重物冲击试验时,冲击体总质量由相关标准另行规定。
f) 冲击体通过自身的吊环与钢丝绳连接后,悬挂在试验设备(见图7)的定点位置上,以便于冲击体在静止位置时刚好在冲击预定点接触到试件,从定点位置到重物袋中心的距离为(2750±50)mm,冲击预定点应在靠近试件中心的最大面的中心位置。
图7 重物冲击试验设备
5.1.3 试验的应用
冲击体通过适当的提升装置,提升到摆动的初始位置。因此,应采用两根直径为6 mm的钢丝绳紧紧缠绕在重物袋中心周围,并且应为提升装置装配一个吊环,便于提升和释放冲击体。
冲击体从初始位置开始摆动后的下降高度差为(1500±50)mm,即冲击体通过提升装置提升到初始位置时,冲击预定点到重物袋中心水平线的距离为(1500±50)mm,冲击能量可以根据冲击体的总质量计算得到,见图7。如冲击体总质量为200kg时,则冲击能量为3000N·m。
5.1.4 试验程序
试件进行耐火试验达到规定时间后的5min内,对试件进行3次重物冲击试验。对于承重墙,应在加载的时候对试件进行前两次冲击,第三次冲击应在卸载后进行。
在每种情况中,应在第三次冲击后的2min内进行性能判定方面的观察与测量,此过程中耐火试验炉持续加热直至观察完成为止。
5.1.5 试验报告
若需要出具重物冲击试验报告,则报告内容应声明试验依据的标准编号,报告应包含有关重物冲击试验的结果信息,包括冲击点的描述,有关试件损坏和变形结果的测量与观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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