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室内日用电器


8.0.1 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设置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过载保护电器及间接接触防护。
8.0.2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供电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8.0.3 功率小于或等于0.25kW的电感性负荷以及小于或等于lkW的电阻性负荷的日用电器,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作功能性开关。
8.0.4 室内日用电器的间接接触防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0.5 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其配电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插座的计算负荷应按已知使用设备的额定功率计,未知使用设备应按每出线口100W计。
      2 插座的额定电流应按已知使用设备的额定电流的1.25倍计,未知使用设备应按不小于10A计。
      3 插座线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按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计;对未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按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计。
8.0.6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日用电器,应采用与其电压等级相匹配的插座;选用非220V单相插座时,应采用面板上有明示使用电压的产品。
      2 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3 采用插拔插头使日用电器工作或停止工作危险性大时,宜采用带开关能切断电源的插座。
      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5 在装有浴盆、淋浴盆、桑拿浴加热器和泳池、水池以及狭窄的可导电场所,其插座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的有关规定。
      6 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条文说明

8 室内日用电器
8.0.1 根据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T2900.29,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按用途分为11大类: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商用饮食加工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花园园林器具、其他器具。本章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和其他器具,统称为室内日用电器。
8.0.5 插头、插座及软线的计算负荷是设计的重要参数。条文中对未知使用设备的插座提出了每个出线口按100W计,该数据供确定计算电流用,并不表示插座只能供100W及以下的设备用。
8.0.6 本条对各种场所的插座选择和安装要求作了规定。
      1 原规范第8.0.7条第1款规定“该电压等级的插座不应被其他电压等级的插头插入”,目前国内尚无相应的生产标准,故而无法实行。对于自带变压器的110V插座,目前大多数采取面板上标明使用电压的方式。鉴于上述原因,并保持各规范间的衔接,将原条文修订为“选用非220V单相插座时,应采用面板上有明示使用电压的产品”。
      5 对于潮湿、危险场所安装插座的特殊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相应章节的安全区域划分中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保持各规范间的衔接,补充了本款内容。
      6 随着带保护门的插座产品的成熟和普及,将原规范第8.0.7条第5款“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和第6款“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统一修订为“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是从产品的发展和人身安全要求考虑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2099.1关于插座分类的规定,插座分为带保护门和不带保护门的插座,因此规范中将原来的“安全型插座”改为“带保护门的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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