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气瓶要求
5.3.1 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2 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爆破压力;公称容积;重量;生产日期;检验周期;使用年限;产品标准号;警示:发现纤维断裂或损坏,不应充装”等字样标记。
5.3.2 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爆破压力;公称容积;重量;生产日期;检验周期;使用年限;产品标准号;警示:发现纤维断裂或损坏,不应充装”等字样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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