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