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尺寸标注


4.5.1 尺寸可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和细部尺寸。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 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应进行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并应以米(m)计。
4.5.3 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 平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
      2 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 其余部分应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 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 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图4.5.3)。

图4.5.3  均分尺寸示例
图4.5.3  均分尺寸示例


条文说明


4.5 尺寸标注
4.5.1 根据设计中对各种尺寸的应用,归纳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并定义:
总尺寸—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若干定位尺寸之和。
定位尺寸—轴线尺寸;建筑物构配件如:墙体、门、窗、洞口洁具等,相应于轴线或其他构配件确定位置的尺寸。
细部尺寸—建筑物构配件的详细尺寸。
4.5.3 对本条第3款说明如下:
3 所谓毛面尺寸及标高是指非建筑完成面尺寸及标高,如平面图中标注的墙体厚度尺寸,板底、梁底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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