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规范建筑照明专业术语及其定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照明、城市照明、室外场地照明及有关领域。
1.0.3 本标准包括建筑的人工照明(简称照明)和天然采光(简称采光)。
1.0.4 建筑照明专业术语及其定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术语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照明、道路照明、室外场地照明(如广场、码头、货场、运动场地等的照明),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与照明有关的领域。
本标准包括建筑的人工照明(简称照明)和天然采光(简称采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辐射和光、视觉和颜色、照明技术、电光源及其附件、灯具及其附件、建筑采光和日照、材料的光学特性和照明测量等方面的术语条目。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将有关照明的术语加以合理统一,使之规范化,以利于照明技术的发展和国内外交流。
本标准参照采用了已有的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也积极采用了国际权威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所推荐的最新照明术语。
各术语的定义力求通俗易懂,对于含混和产生不同理解的条目以及有多种不同的定义的条目将在本条文说明中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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