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搪瓷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类型一般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厂新试制产品;
b) 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转厂、转产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3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合同规定时。
7.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7.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7.3.2 样品抽取方法
7.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7.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7.5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见表1。
表1 不合格分类
7.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7.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2,判定准则见表3。
在检验过程中,将7.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作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作辅检样品。
7.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4。
表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 ”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3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4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表3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4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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