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7.1.1 逐只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5规定的项目进行逐只检验。
7.1.2 批量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5规定的项目进行批量检验。
7.1.3 抽样和复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 批量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5规定的项目进行批量检验。
7.1.3 抽样和复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瓶体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书;
b) 瓶体材料检验应按5.3.6.2要求,随机抽取三只,进行各项性能检验,其中一只进行材料力学性能、金相、底部解剖;另一只进行爆破试验;还有一只进行压扁试验;
c) 若抽样瓶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如触认不合格是由于热处理造成,允许该批瓶体重复热处理,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多于两次;
d) 经重复热处理的该批瓶体,应重新进行批量检验,并在质量记录中写明重复热处理的瓶体编号、原因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