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 51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目前拟分为15部分:
—— 第1部分:洒水喷头;
——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 第3部分:水雾喷头;
——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 第6部分:通用阀门;
——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 第8部分:加速器;
——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头及组件;
—— 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第13部分:水幕喷头;
——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
......
本部分为GB 5135的第3部分。
本部分在GA 33—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雾喷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
本部分与GA 33—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雾喷头型号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调整;(1992年版的3.5;本版的4.2)
——增加了“外观、标志和接口螺纹”要求;(本版的5.1)
——对流量特性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2年版的4.1;本版的5.2)
——对雾滴尺寸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2年版的4.4;本版的5.5)
——在喷洒性能要求中增加了水雾喷头下垂喷洒的要求;(1992年版的4.3;本版的5.6)
——增加了喷头强度的要求;(本版的5.7 )
——增加了氨应力腐蚀的要求;(本版的5.8)
——增加了抗振动性能和抗机械冲击性能的要求;(本版的5.13、5.14)
——增加了闭式水雾喷头相应的要求。(本版的5.15)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 33—1992同时废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啜凤英、杨震铭、张强、赵永顺、迟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