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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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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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