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B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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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供水能力
5.5.1 气压水罐供水
5.5.1.1 按6.6.1的要求试验,设备的顶压置换水容积V
d
应满足设计要求。
5.5.1.2 设备在消防额定工况点给水时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0min。
5.5.1.3 按6.6.2的规定进行试验,补充水容积不应少于150L,缓冲水容积不应少于150L,并应合理设置各工作压力和气压水罐的总容积,其设计计算过程应在《操作指导书》中说明。
5.5.2 稳压泵组补水
稳压泵组应在30s至300s时间内完成补充水容积V
1
的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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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制功能
下一节:
5.6 连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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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4.1 产品分类
4.2 型号编制
5 要求
5.1 基本参数
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3 外观和标识
5.4 控制功能
5.5 供水能力
5.6 连续运行
5.7 密封性能
5.8 水压强度
5.9 运行噪声
5.10 气压水罐
5.11 水泵机组
5.12 顶压系统
5.13 管道阀门及附件
5.14 控制仪表
5.15 操控柜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基本要求
6.2 基本参数检查
6.3 结构部件检查
6.4 外观标识检查
6.5 控制功能试验
6.6 供水能力试验
6.7 连续运行试验
6.8 间歇工作试验
6.9 密封性能试验
6.10 水压强度试验
6.11 噪声测量
6.12 气压水罐检查
6.13 水泵机组试验
6.14 集流管试验
6.15 连接管试验
6.16 减压阀性能试验
6.17 容器阀试验
6.18 驱动装置试验
6.19 安全泄放装置试验
6.20 管道阀门及附件检查
6.21 控制仪表检查
6.22 操控柜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2 抽样方法
7.3 检验结果判定
7.4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
8 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
8.1 标志牌
8.2 操作指导书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9.2 运输
9.3 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