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绝热


3.5.1下列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等均应采取绝热措施:
    1 可能导致冷热量损失的部位;
    2 有防止外壁、外表面产生冷凝水要求的部位。
3.5.2设备和管道的绝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均应采取防止“冷桥”、“热桥”的措施。
    3 当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
    4 室外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硬质保护层。
3.5.3设备和管道绝热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要求确定,并应优先采用导热系数小、湿阻因子大、吸水率低、密度小、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5.4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要求确定,凝结水管应防止表面凝露。
3.5.5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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