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出厂检验


6.1.1 水带应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按4.1~4.7和4.11.1规定进行。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材质、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从中任意抽取二根作为试样。
6.1.3 出厂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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