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低温试验


5.24.1 目的
    检验报警器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的适应性。
5.24.2 方法
    将报警器放置到低温试验箱内,按5.1.4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70%的条件下放置1h,然后以不大于0.5℃/min的降温速率将温度降到—10℃±3℃,在此条件下稳定2h(报警器在试验箱中不应有结冰现象)。
    低温稳定期结束后,取出报警器,关断电源,在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70%的环境中恢复1h~2h,然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并与该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24.3 要求
    a)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b)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
5.2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3.4条的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