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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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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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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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