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空气隔断
4.1.1 为防止虹吸回流或背压回流,用水点出水口最低点与受水容器最高溢流水位或淹没水位之间应有空气隔断。
4.1.2 当采用空气隔断防止回流污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无阻碍空间,其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出水口内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25mm。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确定溢流水位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内径,且不应小于25mm,不可大于150mm。
2 应防止人为短路。对采用空气隔断的用水点末端的阀门、水嘴或短管,宜采用不易被软管套接的型式或形状(如鸭嘴形、椭圆形等)。
3 当有可能人为缩短,且水压过高,水流过大而易导致水流喷溅时,应采取措施固定空气隔断的距离,或扩大受水容器的接纳面,或改进出水口和受水容器的型式,使不致造成严重喷溅。
4 仅可用于管路终端。
4.1.3 空气中含有大量细菌、粉尘和空气受污染的场所,不应采取空气隔断作为防回流污染措施。
条文说明
4.1 空气隔断
在防回流污染技术中,空气隔断是最有效、也是最简便易行的措施。关于空气隔断的技术要求在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2.4条中已有规定,但尚欠确切(如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未明确是出水口外径还是内径或公称直径),也不够详尽(国外对受水容器的侧壁与水嘴的距离也有规定)。本规程就空气隔断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如空气隔断的无阻碍要求(第4.1.2条1款),空气隔断的距离(第4.1.2条1款),防短路要求(第4.1.2条2款),不适宜采用空气隔断防回流污染的场所(第4.1.3条)。
现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2.4条关于空气隔断的规定引录如下: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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