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1.0.3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农村地区特有的生活模式、经济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节能技术措施以及能源利用方式,有效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的排放。
1.0.4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近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0%左右。农村地区共有房屋建筑面积约278亿m2,其中90%以上是居住建筑,约占全国房屋建筑面积的65%。我国农村居住建筑建设一直属于农民的个人行为,农村居住建筑的基础标准不完善,设计、建造施工水平较低。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生活用能急剧增加,农村能源商品化倾向特征明显。北方地区农村居住建筑绝大部分未进行保温处理,建筑外门窗热工性能和气密性较差;供暖设备简陋、热效率低,室内热环境恶劣,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冬季供暖能耗约占生活能耗的80%。南方地区农村居住建筑一般没有隔热降温措施,夏季室温普遍高于30℃以上,居住舒适性差。综上所述,农村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亟待加强,推进农村居住建筑节能已成为当前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颁布的节能目标和强制性标准主要针对城市建筑。农村居住建筑的特点、农民的生活作息习惯及技术经济条件等决定了其在室温标准、节能率及设计原则上都不同于城市居住建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村地区大量建设新型节能建筑或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但农村居住建筑应达到什么样的节能标准,目前只是照搬城市居住建筑标准,具有很大盲目性。因此,应结合农村居住建筑的特点及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节能率,引导农民采用新型节能舒适的围护结构和高效供暖、通风、照明节能设施,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为了推进我国农村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建设,规范我国农村居住建筑的平立面节能设计和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技术,提高农村居住建筑室内供暖、通风、照明等用能设施的能效,改善室内热舒适性,促进适合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居住建筑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农民居住的分散独立式、集中分户独立式(包括双拼式和联排式)低层建筑,不包括多层单元式住宅和窑洞等特殊居住建筑。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本标准所指的农村居住建筑为二层及以下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