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 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 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档,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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