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8.2 抽样方法
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样品数量符合附录A的规定。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
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产品为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
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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