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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