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污水及回用水系统


5.5.1 生产装置排出的各类清净废水应回收利用。
5.5.2 确定污水和回用水处理方案时,宜针对不同的污水回用途径进行分质处理、分质回用。
5.5.3 当再生水用户要求不能中断供应再生水时,应设置备用供水系统。
5.5.4 污泥脱水应选用效率高、脱水效果好的设备。外运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80%。
5.5.5 污水处理装置内各设备或构筑物的溢流水、放净排水、浓缩池上清液、污泥脱水机排水等,均应收集处理。
5.5.6 在严重缺水或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地区,对于不可回用的高含盐污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发、结晶方法处理。


条文说明

5.5 污水及回用水系统

5.5.1 清净废水主要包括循环冷却水排污水、除盐水站含盐废水、锅炉排污水、各生产装置冲洗排水等,除悬浮物之外水质较为清净,应处理后回用;当回用水含盐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进行深度脱盐处理后回用。
5.5.2 化工装置产生的污水种类繁多,污染程度不同,应根据各生产装置的用水水质要求,尽量扩展污水的回用途径,采取分质处理,分别回用,各取所需,以提高污水的利用率。
5.5.4 外运污泥含水率低,有利于环境保护,并可减少水的损失。
5.5.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溢流水、放净排水、浓缩池上清液、脱水机排水以及不合格的废水,可以通过设在污水处理站内的缓冲池收集,返回处理装置,不应使这类废水通过窨井外排。
5.5.6 自然蒸发具有占地面积大、蒸发池需要防渗、当盐分浓缩到一定程度后蒸发速率变低等缺点;多效蒸发能耗和成本均较高;降膜垂直管蒸汽压缩蒸发器采用了耐腐蚀的钛材,投资很大;膜蒸馏技术的投资和能耗也较高,且尚处于中试阶段。调查表明,国内正在运行的高含盐污水蒸发装置,在运行3年到4年后即因腐蚀问题需大修并更换相关设施,所以污水蒸发处理装置都具有投资高、能耗高的缺点,须经过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确定是否采用。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