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灭火性能
6.11.1 总则
对于温度敏感性泡沫液,应使用按6.1.2温度处理后的样品进行灭火性能试验。
对于非温度敏感性泡沫液,宜使用按6.1.2温度处理后的样品进行灭火性能试验。
6.11.2 试验序列
6.11.2.1 不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进行三次灭火试验,其中两次灭火成功即为灭火性能合格。如果前两次试验全部成功或失败,可免做第三次试验。
6.11.2.2 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按下述试验序列进行灭火试验:
a)首先进行两次灭火试验,第一次试验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第二次试验用符合6.11.4规定的人工海水配制泡沫溶液,如果两次试验全部成功或失败,则终止试验,对应判定泡沫液灭火性能合格或不合格。如果只有一次试验成功,则按下述b)或c)的步骤继续试验;
b)如果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的灭火试验失败,则重复该试验;若第一次重复试验成功,则进行第二次重复试验;泡沫液灭火性能合格的判定条件是两次重复灭火试验都成功;
c)如果使用海水配制泡沫溶液的灭火试验失败,则重复该试验;若第一次重复试验成功,则进行第二次重复试验;泡沫液灭火性能合格的判定条件是两次重复灭火试验都成功。
6.11.3 试验条件
进行灭火性能试验的试验条件如下:
——试验环境:灭A类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可在室内或室外(接近油盘处的风速不大于3m/s)进行;
——环境温度:10℃~30℃;
——泡沫温度:15℃~20℃;
——燃料温度:10℃~30℃。
6.11.4 泡沫溶液的配制
进行灭火试验时,按供应商提供的混合比特征值,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若泡沫液适用于海水,还应用人工海水配制泡沫溶液。配制浓度与淡水相同。人工海水由下列组分构成(配制人工海水用的化学试剂均为化学纯);
在1L淡水中加入:25.0 g氯化钠(NaCl);
11.0 g氯化镁(MgCl2·6H2O);
1.6 g氯化钙(CaCl2·2H2O);
4.0 g硫酸钠(Na2SO4)。
6.11.5 记录
试验过程中记录下列参数:
a)试验环境(室内或室外);
b)试验环境温度;
c)泡沫温度;
d)试验环境风速;
e)灭火时间;
f)灭A类火时的抗复燃时间;
g)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时的25%抗烧时间;
h)试验压力参数。
6.11.6 灭A类火试验
6.11.6.1 试验设备、材料
灭A类火试验所需主要设备、材料如下:
——泡沫产生系统:同6.9.1中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木垛:规格为2A,符合GB 4351.1—2005中7.2.1的规定;
——引燃盘:规格为535mm×535mm×l00mm,符合GB 4351.1—2005中7.2.1的规定。
6.11.6.2 试验步骤
灭A类火试验按下述步骤进行:
a)试验中将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中的泡沫出口和可调支架卸下,直接使用泡沫输送管喷射泡沫。按照附录B的规定,首先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0.4)L/min,并按6.9.3.1g)确定的试验条件调整相应发泡倍数,使其与特征值FA的偏差不大于20%,同时应视泡沫喷射距离而相应调整泡沫出口管径,确保泡沫喷射距离不小于3m;
b)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mm的清水,再加入2L符合SH 0004要求的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c)点燃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引燃2min,然后将油盘从木垛下抽出。同时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按a)中相关压力参数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并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4±0.4)L/min。同时让木垛继续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d)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应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处开始喷射。然后接近木垛(操作者和灭火设备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木垛),并向木垛正面、顶部、底部和两个侧面等喷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喷射。灭火时应保证流量为(11.4±0.4)L/min。可见火焰全部熄灭后,停止施加泡沫,记录灭火时间;
e)灭火时间不大于90s,且停止施加泡沫10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10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A类火成功。如灭火试验中木垛倒坍,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6.11.7 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试验
6.11.7.1 缓施放灭火试验
6.11.7.1.1 设备、材料
缓施放灭火试验所需主要设备、材料如下:
——钢质油盘:油盘面积为4.52m2,内径(2400±25)mm,深度(200±15)mm,壁厚2.5mm;
——钢质挡板:长(1000±50)mm,高(1000±50)mm;
——泡沫产生系统:同6.9.1中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钢质抗烧罐:内径(300±5)mm,深度(250±5)mm,壁厚2.5mm;
——风速仪:精度0.1m/s;
——秒表;分度值0.1s;
——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 0004的要求。
6.11.7.1.2 试验步骤
缓施放灭火试验按下述试验步骤进行:
a)按附录B的规定,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0.4)L/min,并按6.9.3.19)确定的试验条件调整相应发泡倍数,使其与特征值FB的偏差不大于20%;
b)将油盘放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使油盘在泡沫出口的下风向,加入90 L淡水将盘底全部覆盖。泡沫出口放置并高出燃料面(1±0.05)m,使泡沫射流的中心打到挡板中心轴线上并高出燃料面(0.5±0.1)m;
c)加入(144±5)L燃料使自由盘壁高度为150mm,在5min内点燃油盘,同时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预燃(60±5)s后,开始供泡,供泡(300±2)s后停止供泡。如果火被完全扑灭,则记录灭火时间;如果火焰仍未被扑灭,等待观察残焰是否全部熄灭并记录灭火时间。停止供泡后,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放在油盘中央并点燃。记录25%抗烧时间。
6.11.7.2 强施放灭火试验
6.11.7.2.1 设备、材料
除油盘不带钢质挡板外,其他同6.11.7.1.1。
6.11.7.2.2 试验步骤
强施放灭火试验按下述步骤进行:
a)按附录B的规定,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0.4)L/min,并按6.9.3.1g)确定的试验条件调整相应发泡倍数,使其与特征值FB的偏差不大于20%;
b)按照6.11.7.1.2方式将油盘放在泡沫出口的下风向,泡沫出口的位置应使泡沫的中心射流落在距远端盘壁(1±0.1)m处的燃料表面上;
c)加入(144±5)L燃料使自由盘壁高度为150mm,在5min内点燃油盘。同时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预燃(60±5)s后开始供泡,供泡(180±2)s后停止供泡;如果火被完全扑灭,则记录灭火时间;如果火焰仍未被扑灭,等待观察残焰是否全部熄灭并记录灭火时间。停止供泡后,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放在油盘中央并点燃。记录25%抗烧时间。
对于温度敏感性泡沫液,应使用按6.1.2温度处理后的样品进行灭火性能试验。
对于非温度敏感性泡沫液,宜使用按6.1.2温度处理后的样品进行灭火性能试验。
6.11.2 试验序列
6.11.2.1 不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进行三次灭火试验,其中两次灭火成功即为灭火性能合格。如果前两次试验全部成功或失败,可免做第三次试验。
6.11.2.2 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按下述试验序列进行灭火试验:
a)首先进行两次灭火试验,第一次试验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第二次试验用符合6.11.4规定的人工海水配制泡沫溶液,如果两次试验全部成功或失败,则终止试验,对应判定泡沫液灭火性能合格或不合格。如果只有一次试验成功,则按下述b)或c)的步骤继续试验;
b)如果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的灭火试验失败,则重复该试验;若第一次重复试验成功,则进行第二次重复试验;泡沫液灭火性能合格的判定条件是两次重复灭火试验都成功;
c)如果使用海水配制泡沫溶液的灭火试验失败,则重复该试验;若第一次重复试验成功,则进行第二次重复试验;泡沫液灭火性能合格的判定条件是两次重复灭火试验都成功。
6.11.3 试验条件
进行灭火性能试验的试验条件如下:
——试验环境:灭A类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可在室内或室外(接近油盘处的风速不大于3m/s)进行;
——环境温度:10℃~30℃;
——泡沫温度:15℃~20℃;
——燃料温度:10℃~30℃。
6.11.4 泡沫溶液的配制
进行灭火试验时,按供应商提供的混合比特征值,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若泡沫液适用于海水,还应用人工海水配制泡沫溶液。配制浓度与淡水相同。人工海水由下列组分构成(配制人工海水用的化学试剂均为化学纯);
在1L淡水中加入:25.0 g氯化钠(NaCl);
11.0 g氯化镁(MgCl2·6H2O);
1.6 g氯化钙(CaCl2·2H2O);
4.0 g硫酸钠(Na2SO4)。
6.11.5 记录
试验过程中记录下列参数:
a)试验环境(室内或室外);
b)试验环境温度;
c)泡沫温度;
d)试验环境风速;
e)灭火时间;
f)灭A类火时的抗复燃时间;
g)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时的25%抗烧时间;
h)试验压力参数。
6.11.6 灭A类火试验
6.11.6.1 试验设备、材料
灭A类火试验所需主要设备、材料如下:
——泡沫产生系统:同6.9.1中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木垛:规格为2A,符合GB 4351.1—2005中7.2.1的规定;
——引燃盘:规格为535mm×535mm×l00mm,符合GB 4351.1—2005中7.2.1的规定。
6.11.6.2 试验步骤
灭A类火试验按下述步骤进行:
a)试验中将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中的泡沫出口和可调支架卸下,直接使用泡沫输送管喷射泡沫。按照附录B的规定,首先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0.4)L/min,并按6.9.3.1g)确定的试验条件调整相应发泡倍数,使其与特征值FA的偏差不大于20%,同时应视泡沫喷射距离而相应调整泡沫出口管径,确保泡沫喷射距离不小于3m;
b)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mm的清水,再加入2L符合SH 0004要求的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c)点燃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引燃2min,然后将油盘从木垛下抽出。同时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按a)中相关压力参数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并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4±0.4)L/min。同时让木垛继续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d)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应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处开始喷射。然后接近木垛(操作者和灭火设备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木垛),并向木垛正面、顶部、底部和两个侧面等喷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喷射。灭火时应保证流量为(11.4±0.4)L/min。可见火焰全部熄灭后,停止施加泡沫,记录灭火时间;
e)灭火时间不大于90s,且停止施加泡沫10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10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A类火成功。如灭火试验中木垛倒坍,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6.11.7 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试验
6.11.7.1 缓施放灭火试验
6.11.7.1.1 设备、材料
缓施放灭火试验所需主要设备、材料如下:
——钢质油盘:油盘面积为4.52m2,内径(2400±25)mm,深度(200±15)mm,壁厚2.5mm;
——钢质挡板:长(1000±50)mm,高(1000±50)mm;
——泡沫产生系统:同6.9.1中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钢质抗烧罐:内径(300±5)mm,深度(250±5)mm,壁厚2.5mm;
——风速仪:精度0.1m/s;
——秒表;分度值0.1s;
——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 0004的要求。
6.11.7.1.2 试验步骤
缓施放灭火试验按下述试验步骤进行:
a)按附录B的规定,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0.4)L/min,并按6.9.3.19)确定的试验条件调整相应发泡倍数,使其与特征值FB的偏差不大于20%;
b)将油盘放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使油盘在泡沫出口的下风向,加入90 L淡水将盘底全部覆盖。泡沫出口放置并高出燃料面(1±0.05)m,使泡沫射流的中心打到挡板中心轴线上并高出燃料面(0.5±0.1)m;
c)加入(144±5)L燃料使自由盘壁高度为150mm,在5min内点燃油盘,同时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预燃(60±5)s后,开始供泡,供泡(300±2)s后停止供泡。如果火被完全扑灭,则记录灭火时间;如果火焰仍未被扑灭,等待观察残焰是否全部熄灭并记录灭火时间。停止供泡后,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放在油盘中央并点燃。记录25%抗烧时间。
6.11.7.2 强施放灭火试验
6.11.7.2.1 设备、材料
除油盘不带钢质挡板外,其他同6.11.7.1.1。
6.11.7.2.2 试验步骤
强施放灭火试验按下述步骤进行:
a)按附录B的规定,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调节进气管压力和耐压储罐压力,确保泡沫溶液出口流量达到(11.4±0.4)L/min,并按6.9.3.1g)确定的试验条件调整相应发泡倍数,使其与特征值FB的偏差不大于20%;
b)按照6.11.7.1.2方式将油盘放在泡沫出口的下风向,泡沫出口的位置应使泡沫的中心射流落在距远端盘壁(1±0.1)m处的燃料表面上;
c)加入(144±5)L燃料使自由盘壁高度为150mm,在5min内点燃油盘。同时启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预燃(60±5)s后开始供泡,供泡(180±2)s后停止供泡;如果火被完全扑灭,则记录灭火时间;如果火焰仍未被扑灭,等待观察残焰是否全部熄灭并记录灭火时间。停止供泡后,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放在油盘中央并点燃。记录25%抗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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