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c) 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6.1.2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6.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副。
6.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0副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6.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6.2 逐批检验
6.2.1 经型式检验后,且稳定连续生产的消防接口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的产品质量的验收抽样检验。
6.2.2 逐批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6.2.3 检验样本在基数为不大于1000副的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2.4 若所检的检验组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在所检的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允许针对不合格项在同批产品中按表2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样,再进行检验,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2规定,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应拒绝该批产品出厂或入库。
6.2.5 对于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应对该批产品逐副(只)返检或返工,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批的检验项目为逐批检验项目,样本大小按表2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取,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2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