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原材料


3.1.1 屋面现浇泡沫混凝土应采用32.5级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硫铝酸盐水泥》GB 20472的要求。不同等级、厂家、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其他胶凝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泡沫混凝土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3.1.3 泡沫剂应选用专用泡沫剂,且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其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泡沫剂应符合发泡要求,所制得泡沫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且气泡独立微小,硬化后的泡沫混凝土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
3.1.4 泡沫混凝土中加入的轻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的规定。泡沫混凝土中加入的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 14684的规定。
3.1.5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生石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生石灰》JC/T 621的规定,其他活性掺合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6 泡沫混凝土中加入的各种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3.1.7 其他材料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 原 材 料
3.1.1 水泥是泡沫混凝土重要的原材料,水泥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泡沫混凝土的性能,目前屋面现浇泡沫混凝土均以水泥为主要胶凝材料制得,所以本条重点对水泥做出了技术要求。
3.1.3 专用泡沫剂是指适宜水泥发泡使用的泡沫剂,经试配不存在与水泥之间相容性问题且泡沫稳定的泡沫剂。目前,我国对泡沫剂性能检验的试验指标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本规程中未采用诸如发泡高度、稳泡时间、消泡时间等单纯衡量泡沫稳定性的指标,原因在于只有泡沫与其他组分混合后还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才有实际意义,因此要求经试配后所制得的泡沫混凝土应满足相应的性能要求。
3.1.6 本条对泡沫混凝土中加入的外加剂做出了规定。泡沫混凝土除主要原材料水泥和泡沫剂外,可根据需要加入各种外加剂,从而提高泡沫混凝土的性能,但所添加的外加剂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防止对泡沫混凝土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1.7 其他材料也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材料之间化学不相容性,尤其注意对泡沫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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