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7.2 型式检验时机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7.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7.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7.3.2 样品抽取方法
7.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基材、色材、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7.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7.5 不合格分类
    本部分5.1~5.4.1、5.8、5.11、5.12、8.1、8.2的不合格分类见GA480.1-2004的7.5。
    其余各条的不合格分类见表2。

表2 不合格分类

7.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7.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3,判定准则见表4。

表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4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在检验过程中,将7.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作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作辅检样品。
7.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5。

表5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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