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条文说明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 本条规定了剧场、影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的防火分隔要求。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常使用或存放着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用电设备多。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为着火因素也较多,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表演等,也容易引发火灾。着火后,舞台部位的火势往往发展迅速,难以及时控制。剧场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可燃物较多,也是该场所防火设计的重点控制部位。
    电影放映室主要放映以硝酸纤维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极易发生燃烧,或断片时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而导致火灾,且室内电气设备又比较多。因此,该部位要与其他部位进行有效分隔。对于放映数字电影的放映室,当室内可燃物较少时,其观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剧场、电影院内的其他建筑防火构造措施与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要求。
6.2.2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 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要求。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等。
6.2.3 本条规定了属于易燃、易爆且容易发生火灾或高温、明火生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主要原因有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因此,本条对厨房的防火分隔提出了要求。本条中的“厨房”包括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厨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内设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员自用的厨房。
    当厂房或仓库内有工艺要求必须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布置在一起时,除属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外,厂房或仓库中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储存物品一般要分开设置,并应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以降低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相互影响。如车间内的变电所、变压器、可燃或易燃液体或气体储存房间、人员休息室或车间管理与调度室、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存放区等,有的在本规范第3.3.5条~第3.3.8条和第6.2.7条等条文中也有规定。
6.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为保证防火隔墙的有效性,对其构造做法作了规定。为有效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特别是烟气对人员安全的威胁,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防火隔墙,应注意将隔墙从地面或楼面砌至上一层楼板或屋面板底部。楼板与隔墙之间的缝隙、穿越墙体的管道及其缝隙、开口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在单元式住宅中,分户墙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墙体,户与户之间进行较严格的分隔,保证火灾不相互蔓延,也是确保住宅建筑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该隔墙真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着火的一户内或一个单元之内。
6.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外立面开口之间如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易导致火灾通过开口部位相互蔓延,为此,本条规定了外立面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层之间不设置实体墙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开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上蔓延。本条结合有关火灾案例,规定了建筑外墙上在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或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以及住宅建筑相邻套在外墙上的开口之间的墙体的水平宽度,以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外窗蔓延。关于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的高度计算,当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为上一层的梁时,该梁的高度可计入上、下层开口间的墙体高度。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采用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能达到规范规定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
    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将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为A、C两类,其中A类防火玻璃能够同时满足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要求,C类防火玻璃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火势通过窗口蔓延时需经过外部卷吸后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着火房间的窗户经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间,满足耐火完整性的C类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势通过窗口蔓延。
    住宅内着火后,在窗户开启或窗户玻璃破碎的情况下,火焰将从窗户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着火房间的同层相邻房间受火的影响要小于着火房间的上一层房间。此外,当火焰在环境风的作用下偏向一侧时,住宅户与户之间突出外墙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热作用,效果要优于外窗之间设置的墙体。根据火灾模拟分析,当住宅户与户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墙体时,能够阻止火势向相邻住户蔓延。
6.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间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材料。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响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采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如采用难燃材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能发生膨胀变形,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要求。
6.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房等重要设备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
6.2.8 冷库的墙体保温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较多,面积大、数量多,且冷库内所存物品有些还是可燃的,包装材料也多是可燃的。冷库火灾主要由聚苯乙烯硬泡沫、软木易燃物质等隔热材料和可燃制冷剂等引起。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m²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为了防止隔热层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规定应作水平防火分隔,且该水平分隔体应具备与分隔部位相应构件相当的耐火极限。其他有关分隔和构造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近年来冷库及低温环境生产场所已发生多起火灾,火灾案例表明,当建筑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裸露的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速度快且产生大量的有毒烟气,因此,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冷库及人工制冷降温厂房的防火措施很有必要。本条不仅对泡沫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限制,而且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氨压缩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确需与加工车间贴邻时,要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以降低氨压缩机房发生事故时对加工车间的影响。同时,冷库也要与加工车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6.2.9 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建筑内的竖井上下贯通一旦发生火灾,易沿竖井竖向蔓延,因此,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3.2.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电梯层门是设置在电梯层站入口的封闭门,即梯井门。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GB/T 27903的规定进行测试,并符合相应的判定标准。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实际工程中,每层分隔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中的“安全逃生门”是指根据电梯相关标准要求,对于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每隔11m需要设置的可开启的电梯安全逃生门。
6.2.10 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的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容易因供电线路和电器原因使墙体或可燃广告牌着火而引发火灾,并能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户外广告牌遮挡建筑外窗,也不利于火灾时建筑的排烟和人员的应急逃生以及外部灭火救援。
    本条中的“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广告牌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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